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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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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址): ;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 通讯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 住所(址): ; 身份证: ; 通讯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编: .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编 号: ;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为 ;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编号为 。 2. 该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核发机关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商品房面积预测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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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向乙方明示并予以说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1.首层: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 2. 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4. 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5. 共有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 (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6. 已支付房价款:以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款项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价款,还包括以贷款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7. ; 8. 。
1. 该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总金额( 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2. 分期付款 (1)第一期: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第二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5)第五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佰 拾 元整)。
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楼款金额( 币) 元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款须于 年 月 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 其它方式: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控。 监控银行: ; 监控账号: 。
2. 一次性付款
3. 按揭付款
关于按揭款,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的,甲方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备案证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如果甲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将全部按揭款项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乙方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备案证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如果乙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的情况)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 交房条件
1. 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 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3. 另行约定交房条件: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 甲方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的最低要求。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 2.
当事人选择第六条计价方式2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 ; (2) ; (3) ; (4) 。
若存在权利瑕疵,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 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场合,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 乙方办理 在甲方办结初始登记的前提下,乙方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登记机关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1. 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退房。 2. 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1. 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1. 广州市老八区(越秀、荔湾、东山、海珠、天河、芳村、白云、黄埔区)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北秀支行 2. 番禺区指定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番禺东兴办事处 3. 花都区指定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从化市指定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从化支行营业部 5. 增城市指定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 4.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关于通知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条 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二:甲方针对该商品房所作的具体说明(含广告) 附件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 外墙: 2. 内墙: 3. 顶棚: 4. 地面: 5. 门窗: 6. 厨房: 7. 卫生间: 8. 阳台: 9. 电梯: 10. 其它: 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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