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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如何规定“法定节假日”
编辑:深圳律师 来源:互联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元旦、放假一天,一月一日;

  (二)春节;

  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国际劳动节;

  国际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国庆节;

  国庆节,放假二日,十月一日、十月二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妇女节,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

  其他纪念日,不放假,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不补假。休假节日不包括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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