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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国际劳动节; 国际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国庆节; 国庆节,放假二日,十月一日、十月二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妇女节,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 其他纪念日,不放假,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不补假。休假节日不包括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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