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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对劳动者予以补偿?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一是根据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是第(3)项中的"重大损害"可以由用人单位内部规章来规定,若因此发生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三是第(4)项中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弄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依据上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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