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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深圳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661元的300%是7983元),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深圳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661元的60%是1597元),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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