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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________公司工商登记的申请书
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________批准成立,_______年____月___日在贵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国有,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该企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05年4月1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8日受理此案,并于2005年4月10日依法裁定_______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于2005年4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破产公告。 2005年4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商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_______公司破产清算组。 2005年10月10日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清算组提出了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并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2005年11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了_______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7条之规定,本清算组特向贵局申请注销_______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
此致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公司清算组 2005年11月5日
(中国破产清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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