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律网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法律网 >> 交通律师 >> 交通法案例,交通事故案例 >> 文章正文

受损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编辑:张晓敏、赵杰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受损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交通事故全责肇事人在赔偿了修理费、交通费后再次成为被告,受损车辆的车主提出新的索赔请求——“车辆贬值损失”。9月7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今年2月16日凌晨1点30分,被告张明驾驶小客车将原告杨军停放在停车场内的马自达轿车左侧撞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明向杨军支付全部修车费用9000元及交通费用1000元。不久,杨军又一纸诉状将张明告上法庭,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对于原告的诉请,张明认为,原告车辆在品牌专修店进行维修,已恢复到原始车况,原告再次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事故确实给原告车辆造成一定损失,同意赔偿原告适当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的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负交通事故全责,因此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损车辆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原告受损车辆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部分交通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由此,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交通费740余元。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赞助链接

    关于我们 | 律师加盟 | 业务合作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10 Sz-law.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法律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16999号